今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而针对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务实地适当顺延办理时间。不过:
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8月1号,对于不少私募基金而言,成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而法律意见书成为这一环节的必须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该全面描述哪些内容?
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从协会反馈意见,结合私募监管规则,如何把握协会审核法律意见书背后的逻辑?
在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论证中,是如何从建章立制、公司治理、战略层面、人员经费等方面论述的?
6月17日,中心梧桐聚会特别邀请了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章水仙为大家带来关于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实务问题的解析分享!
时间:6月17日(周五)下午3:00-5:00
环节 1
主持人开场
环节 2
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自律规则、重大制度变化
环节 3
法律意见书实务、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反馈意见问题总结
环节 4
如何解决私募过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章水仙 厦门大学法学院0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私募基金、并购业务方面,拥有丰富实务经验。
目前服务的客户主要有: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为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另有,东亚银行、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厦门分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永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市铁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正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谁来募资向谁募资
2、募资阶段的风险控制
3、募资阶段违规的法律后果